前天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受到公眾關注。其中規定:對違法排污加大處罰力度,由原來只能罰10萬改為可以每天罰10萬,罰到整改為止;對造成環境突發事件者“誰排污誰擔責”,不能再由政府埋單;為防止“以罰代刑”,有環境犯罪的將移送警方,并追究刑責……
環境保護中違法成本低,執法又太軟一直備受詬病。近年來不少污染事件也強化著這一怪象,比如廣石化廢氣泄漏“熏臭半座城”,最終就“罰10萬元”。此次提交審議的環保條例草案,對遏制此類現象無疑有現實針對性。而且,草案還明確大氣污染嚴重時,應責令相關企業停產限產,以及實行各級政府“環境質量領導責任制”,加大對行政機關環保追責力度,包括撤職、開除及“主要負責人引咎辭職”等。
顯然,該草案對當下環保法律“短腿”做了諸多修訂和規范,亮點不少。面對日益嚴峻的環境污染問題,它強化了法律的懲治和追責力度,體現了環境執法的震懾力和“高壓”態勢,這令公眾無疑有了期待。然而,若說該草案一旦通過付諸實施,我們的環境從此便永遠“藍天白云、河水清清”,恐怕又太過樂觀。
應該說,人們在目睹大地、江河乃至天空一天天蒙垢,被各種污染蠶食得面目全非的過程中,環保立法并不缺位——多年來有關垃圾廢棄物、污染物排放、大氣保護等法規相繼推出,并不斷修訂;與此同時,各種專項治理的風暴也是一波接一波。但就在輿論的圍觀中,在周而復始的整治、追責中,環境形勢卻在惡化,污染愈來愈嚴重!為什么?我們當然不能把板子全打在環保法規上。平心而論,盡管當前的環保法規不能說盡其善,但整體而言,在各種環境保護法、資源保護法以及社會管理等綜合法律中,都對破壞環境訂有懲處條款,如果能嚴格遵守,絕不至于到目前這種境地。
顯然,我們并不缺少法律的規范,缺的是真正對法律的敬畏及嚴格的執行。尤其是以往在GDP考核的大棒指揮下,為了經濟指標的漂亮,什么能耗高、污染重的企業都來者不拒,奉為座上賓,即便受到污染投訴,要么睜只眼閉只眼,要么象征性“處罰”一下,至于排污治理與否,由它去吧!無疑,如果各級政府的執政理念不變,環保就不可能成為“硬任務、硬指標”。至于具體的環保執法部門,往往聽命于地方政府,對那些或明或暗受到“行政保護”的排污企業,環保執法只能“繞道走”或假裝沒看見。
在環境污染日益威脅社會生活與民眾健康的大背景下,讓法律“硬”起來、“嚴”起來是必要的,但徒法不足行,政府永遠是環境保護的第一責任人,也是維護法規“剛性”的頭號執行人。倘若各級政府漠視環保法律,或者執法時大打折扣,那么,所謂的“嚴刑峻法”便只能是荒廟里的神像——無人敬的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