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2012年5月至9月,審計署對山西、內蒙古、遼寧等10個省區2010年至2011年中央和省級財政投入的節能減排專項資金及1139個節能減排項目進行了審計。結果顯示,有44個項目未達到預期節能減排效果,涉及專項資金15.87億元。值得注意的是,少數企業和項目實施單位通過提供虛假信息、編造虛假資料等方式違規申請并獲得節能減排專項資金,少數企業和單位違規將資金用于日常辦公、企業經營等非節能減排方面支出。這表明,節能減排資金管理制度需要進一步完善。
積極推動節能減排,是我國緩解資源環境矛盾的重要途徑。目前我國促進節能減排的措施,主要依靠行政性手段。與稅收、財政政策和排污權交易等市場機制相比,行政性手段的使用加大了對企業的直接干預,提高了全社會的節能減排成本。比如,一個企業轉移并不能伴隨排污總量的相應轉移,甚至還出現了一些地區為了完成節能減排指標,在不缺電的情況下拉閘限電等不正,F象。
從長遠來看,我國主要依靠經濟手段和市場化機制實現節能減排任務。因此,必須確立節能減排工作要轉到主要依靠市場化手段的改革方向,進一步提高污染物排放的稅費征收力度,加大對節能減排研發和技術設備推廣應用的財政支持力度。要研究適度提高節能減排的稅收政策,使能源利用效率低、污染排放大的企業真正付出更大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