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技術轉移條例(草案)》昨提交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
匱乏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源頭創新乏力,一直是困擾深圳高速發展的高新技術產業的“心病”。
昨日亮相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的《深圳經濟特區技術轉移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勾畫出了強化構建技術轉移體系,加速科技成果在深圳產業化,打造知識產權運用“洼地”的新模式,其中科技成果轉讓,科研人員和管理人員的獎勵分成比例至少30%,科技成果有了入股評估新路徑等多項突破性創新規定成為搶眼之處。
深首次報告法規實施情況 去年實際實施120項法規
2011年是深圳全面實施法規實施情況報告制度工作的第一年,其實施情況昨日在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上亮相。記者現場獲悉,需要修訂的法規比例很大,很多法規未得到有效實施。
據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員會有關負責人介紹,據統計,深圳市法規實施單位2011年度實際實施法規數量總計120項,占深圳市目前現行有效法規總數159項的76%,共制訂了各類法規實施辦法或實施細則共計77項。法規實施單位建議要對62項法規進行修改,所占比例較大。
同時,部分法規的有關規定未得到實施,其中原因包括部分法規實施單位執法能力不足或執法不到位;大部制改革時行政機關撤、并、轉了部分執法機構職能,使執法體制在銜接方面出現了“空當”;有的法規因有關規定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強或因制度設計和管理體制不順等問題而得不到實施。
對此,市人大法制委員會表示將加強深圳法規不執行情況的報告,并將完善法規實施情況報告和審查報告。據悉,按照《法規實施情況報告制度實施辦法》,法規實施單位應當在每年一月底前向對口聯系的市人大各委員會報送上一年度法規實施情況的報告,包括法規是否實際執行,每項法規的主要制度及實施情況等。
創新動力不足 企業“擔子重”
多年來,深圳是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高地”,并逐步形成了“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以企業為創新主體的“四個90%”特色鮮明——研發投入的90%以上來自企業,研發機構90%以上設在企業,科技人員90%以上落戶企業,90%以上的專*由企業申請。同時,深圳市已有6家國家級技術轉移機構以及400多名高級技術經紀人。
然而,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匱乏,知識創新能力、技術轉移能力薄弱;缺乏對科研人員的激勵機制,創新、創業動力不足;技術轉移服務市場服務資源分散、缺乏協同、專業化服務水平較低、技術轉移專業人才匱乏等問題成為深圳創新體系和經濟發展的困擾。
對此,《條例》明確定義“技術轉移”為“將制造某種產品、應用某種工藝或者提供某種服務的系統知識從技術供給方向技術需求方轉移,包括科技成果(知識產權)、信息、能力的轉讓、移植、引進、運用、交流和推廣”。
轉讓入股等分成比例不低于30%
《條例》在科研人員和管理人員的獎勵分成比例等方面進行了大膽創新和突破。
如《條例》規定,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將利用財政性資金形成的科技成果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的,或者科技成果成功投產、入股或者入股設立公司的都可從相應所得收益中提取不低于30%的比例。
這突破了國家有關規定“不低于20%”的下限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