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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國務院討論并通過了《核電安全規劃(2011-2020年)》和《核電中長期發展規劃(2011-2020年)》,這意味著自去年“3·11”日本福島核事故后,暫停了近20個月之久的中國核電項目終于進入實質性全面重啟階段。隨著大規模核電站建設的重振,規范和調整核能活動領域各種錯綜復雜的關系,加快制定一部原子能基本法顯得尤為迫切。
中投顧問新能源行業研究員蕭函認為,原子能基本法的制定是核電行業期盼已久的大事,如何盡快制定翔實可靠、執行度較高、標準嚴苛、適合中國核電行業發展的原子能基本法成為業內人士重點探討的話題。
法律制度的確立是行業長期健康發展的保障,是解決行業內部各項問題的依據,也是國家有關部門監察管理的重要工具。我國核電行業已經邁入快速發展期,核電企業上馬核電項目的熱情非常高漲,但安全問題、規范問題卻始終得不到根本上解決。受歷史遺留問題影響,核電行業一直保持寡頭壟斷的市場格局,國有背景使得企業在具體實施項目時很難得到有效監管,給地方政府順利開展工作和行業快速發展帶來了諸多不便。
核電安全事故應堅持“預防為主、治理為輔”的原則,突發性事件的預測和治理是考驗核電企業綜合素質的真正途徑。我國尚未發生大規模的核泄漏事件,但并不表明我國永遠不會出現類似福島核事故的不良事件。相關企業應時刻保持居安思危的態度,以最高的標準、最嚴苛的細則要求自己,從而將隱患事故消滅于無形。
蕭函認為,寡頭企業很大程度上綁架了我國核電行業規范,決定了我國核電行業的整體發展狀況,原子能基本法的制定必須慎重考量核電企業的根本利益,并聽取核電巨頭的意見和建議。同時,國家有關部門還應向歐美國家學習成功經驗,將核電安全、核能利用等諸多關鍵環節落實到原子能基本法中,從而促進基本法的順利制定。
中投顧問研究總監張硯霖指出,核電行業發展多年而原子能基本法卻一直沒有制定,這很大程度上說明我國法律體系尚不健全。法制社會需要有完善的法律作為基礎,相關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應當及時有效,而我國能源行業的法律規范更是滯后于行業自身的發展態勢,這值得我國有關部門、地方政府、有關企業、業內人士重點反思。
(來源:互聯網)
中投顧問新能源行業研究員蕭函認為,原子能基本法的制定是核電行業期盼已久的大事,如何盡快制定翔實可靠、執行度較高、標準嚴苛、適合中國核電行業發展的原子能基本法成為業內人士重點探討的話題。
法律制度的確立是行業長期健康發展的保障,是解決行業內部各項問題的依據,也是國家有關部門監察管理的重要工具。我國核電行業已經邁入快速發展期,核電企業上馬核電項目的熱情非常高漲,但安全問題、規范問題卻始終得不到根本上解決。受歷史遺留問題影響,核電行業一直保持寡頭壟斷的市場格局,國有背景使得企業在具體實施項目時很難得到有效監管,給地方政府順利開展工作和行業快速發展帶來了諸多不便。
核電安全事故應堅持“預防為主、治理為輔”的原則,突發性事件的預測和治理是考驗核電企業綜合素質的真正途徑。我國尚未發生大規模的核泄漏事件,但并不表明我國永遠不會出現類似福島核事故的不良事件。相關企業應時刻保持居安思危的態度,以最高的標準、最嚴苛的細則要求自己,從而將隱患事故消滅于無形。
蕭函認為,寡頭企業很大程度上綁架了我國核電行業規范,決定了我國核電行業的整體發展狀況,原子能基本法的制定必須慎重考量核電企業的根本利益,并聽取核電巨頭的意見和建議。同時,國家有關部門還應向歐美國家學習成功經驗,將核電安全、核能利用等諸多關鍵環節落實到原子能基本法中,從而促進基本法的順利制定。
中投顧問研究總監張硯霖指出,核電行業發展多年而原子能基本法卻一直沒有制定,這很大程度上說明我國法律體系尚不健全。法制社會需要有完善的法律作為基礎,相關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應當及時有效,而我國能源行業的法律規范更是滯后于行業自身的發展態勢,這值得我國有關部門、地方政府、有關企業、業內人士重點反思。
(來源:互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