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能過剩一詞,頻繁見於官方文件和大眾媒體,已逾十載。而且現在從鋼鐵、水泥等傳統行業到太陽能光伏、風能等戰略性新興行業,出現大面積的產能過剩。對此,偶發的經濟波動,一時的政策失誤已難以解釋產能過剩之惑,只有深層次的體制問題才是真正的根源。產能過剩是中國經濟進入“轉型陷阱”的一面鏡子,而地方政府競爭性投資則是助推產能過剩的重要體制性因素。要跳出這一怪圈和陷阱,必須靠深化改革,通過釋放新的制度紅利來消解。
處於經濟社會轉型過程中的我國,政府當仁不讓地以主導、參與經濟活動為己任。因經濟(財政)分權、區域競爭、預算軟約束、政府官員政績考核體制,對GDP指標的盲目崇拜等因素,加劇了我國地方政府市場競爭行為,使得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資過程中,運用控制土地、環境等資源價格的權力,開展地方政府間的惡性競爭,競相提供土地、融資等優惠政策,誘導或扭曲企業投資行為,導致了過度的重復投資與建設。當市場被嚴重透支后,過度擴張的產能即陷入嚴重的“體制性過剩陷阱”。
對於一些重大產業項目或基礎設施建設,中央政府往往擁有最終的審批決定權。為了避免社會資源的浪費和國家整體利益的損失,中央政府希望對地方政府之間進行協調,形成合作均衡。然而,在中央政府介入和協調下,地方政府之間為了各自利益針對中央政府的最終決定權展開政治資源博弈,爭取中央政府的支持。結果,一方贏得政治資源博弈的勝利,獲得國家支持,取得表面的合作均衡。但在缺乏有效的利益補償機制下,這個合作均衡是不穩定的均衡。
重大項目或有前景產業的投資本身一方面可以拉動消費需求,帶動工人就業,刺激當地經濟增長。另一方面也會給當地的物流、就業、社會服務、旅游和消費帶來巨大的推動力,在拉動當地經濟增長的同時提高當地政府的形象和地位。這些投資對地方經濟發展的巨大帶動效用預期增強了地方政府博弈的信心,同時也使地方政府對因失去建設機會而產生的利益損失預期較大。正因為如此,地方政府對本地的產業項目建設和發展都給予很大的期望,面對建設后可能帶來的巨大預期收益和不建設而產生的預期損失,地方政府肯定會全力以赴地爭取到項目的建設。在缺乏對違規行為有效的政治懲罰措施及明確的法律規定的條件下,違規成本較低,利益受損地方政府甚至會挑戰中央政府的權威,與中央政府展開博弈,不遵從中央政府的決定,仍然自行建設,從而打破其合作均衡,最終形成重復建設的不合作均衡。
同時,由於區域內地區經濟之間聯系密切,相關行業內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具有較大的經濟影響力,對各地方經濟格局有著此消彼長的關系。比如,在寧波建設機場會對上海的機場發展帶來一定的消極影響,隨著寧波經濟吸引力的不斷加大及國際航線的不斷拓展和規模效益的進一步體現,原來從上海起運的貨物旅客很可能被吸引到寧波,本來停靠上海的飛機也可能轉而停靠寧波。同時區域內政府之間又缺乏有效的利益協調和利益補償及再分配機制,在各方利益無法協調和分配的時候,競爭就不可避免,合作也就無從談起。雖然早在1996年,國家相關部門就組建了長三角城市經濟協調會,準備協調好長三角區域內部分工和合作,但這一虛設的機構并不具備任何實際行政權力,根本無法協調好具有各自不同利益的地方政府間的關系,更不用談區域內的利益補償和再分配的協調,因此,自組建以來主要采用傳統領導座談和聯席會議的形式,難以協調區域間的利益沖突和體制性矛盾,基本處於空轉狀態,無法避免產業項目投資的過度競爭和重復建設的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