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13年9月20日起,海關對進口原產于美國的太陽能級多晶硅(稅則號列:28046190),除按現行規定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外,還將區別不同的供貨廠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適用征收比率和下述計算公式征收臨時反補貼稅保證金。計算公式為:
臨時性反補貼稅保證金金額=(海關完稅價格×臨時反補貼稅保證金征收比率)×(1+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
實施臨時反補貼稅保證金措施產品的詳細描述詳見本公告附件1。
二、進口經營單位在申報進口上述稅則號列項下屬于反補貼范圍內的“含硅量≥99.9999999%的太陽能級多晶硅”和“含硅量≥99.9999999%的太陽能級多晶硅廢碎料”時,商品編號應分別填報2804619012和2804619013。對“含硅量≥99.99%的太陽能級多晶硅”和“含硅量≥99.99%的太陽能級多晶硅廢碎料”時,商品編號應分別填報2804619092和2804619093。
三、凡申報進口太陽能級多晶硅的進口經營單位,應當向海關提交原產地證明。如果原產地為美國的,還需提供原生產廠商發票。對于申報進口時不能提供原產地證明,且經查驗仍無法確定貨物原產地的,海關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臨時反補貼稅保證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證金。對于能夠確定貨物的原產地是美國,但進口經營單位不能提供原生產廠商發票,且通過其他合法、有效的單證仍無法確定原生產廠商的,海關將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臨時反補貼稅保證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證金。
四、有關加工貿易保稅進口原產于美國的太陽能級多晶硅如何征收臨時反補貼稅保證金等方面的問題,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111號和海關總署公告2001年第9號的規定執行。
五、對于所征收的臨時反補貼稅保證金及進口環節增值稅保證金的處理,海關總署將根據終裁結果另行公告。
附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2013年第63號
2.太陽能級多晶硅臨時反補貼稅保證金征收比率表
海關總署
201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