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家用汽車產品三包主要零件種類范圍及三包憑證》國家標準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出臺,相對于2012年1月17日出臺《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 換、退貨責任規定(第二次征求意見稿)》,本次意見稿除了延續了發動機、變速器或其主要零件更換兩次可退貨的規定外。還對汽車零部件“三包”范圍作出了明 確,擬規定期內發動機、變速器出現質量問題,可免費更換,更換兩次后,可退貨。但易損耗零部件出現問題,只能維修和更換。
值得關注的是,本次意見稿對于發動機、變速器、轉向系統、制動系統等8種零件中的“主要零件”范圍進行了說明。業內分析,對零部件進一步細分增強汽車“三包”可實施性。
消費者或可退車
汽車產品銷售后,一旦出現故障,消費者認定是質量問題,廠商則推說是不當使用引起。因為沒有“國標”,汽車三包持續“難產”,導致消費者維權艱難。
此次,意見稿中明確規定“汽車三包”是指汽車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和修理者在質量保證期內,因汽車產品質量問題,對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的行為。其中,質量保證期包括包修期、三包有效期和易損耗零部件的質量保證期。
新標準規定,汽車產品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60日內或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準),發動機、變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現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選擇免費更換發動機、變速器。
而在期內,發動機、變速器累計更換2次總成后,或者發動機、變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見圖)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總成和主要零件更換次數不重復計算),消費者選擇更換或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更換或退貨。
新標準還規定,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轉向系統、制動系統、懸架系統、前/后橋、車身的同一主要零件(見圖)因其質量問題,累計更換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消費者選擇更換或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更換或退貨。
但家用汽車產品的易損耗零部件在其質量保證期內出現產品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選擇免費更換易損耗零部件。按照意見稿,生產者或銷售者應向消費者提供三包憑證。
鑒定依舊是難點
“對 汽車零部件三包范圍進行細分,以后的執行起來,更確切也更好執行。”知名汽車分析師張志勇認為,按照目前汽車企業常用的質保制度,只能包修不能包退和包 換,而要做到汽車全部零部件“三包”也不太可能,“一輛汽車有兩萬多個零部件,每個零部件易受損程度不同,只能是根據不同的零部件來進行劃分”。本次意見 稿對此進行詳細分類和區別,毫無疑問有利于規定的實施。
不過他同時表示,雖然汽車“三包”的曙光初現,但是在實施過程中也有很多問題需要注意。
比如他認為“汽車三包”中條例成立的基礎是因“質量問題”,但如何評斷質量問題?
很多精密的部件需要專業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而國內目前具有專業權威的檢測機構非常少。“汽車出現故障得先檢查出是哪個部件出了問題,然后要鑒定該問題是人為造成的還是汽車本身質量造成”張志勇分析。
“應 該設立獨立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張志勇解釋,結合目前的現實情況,車主和經銷商爭議點大多在于事故責任的判定上,經常是車主認為汽車本身存在問題,而廠商 和經銷商則認為是車主使用不當。“而汽車相較于家電等已經實現 三包 的產品,本身就具有其特性,家電等放在家里,使用環境大同小異,但汽車受使用者駕駛技術、道路情況等多種因素的影響,不可能一概而論,因為需要一個獨立于 爭議雙方之外的第三方來進行評判,以便明確責任。”
業內人士對此也表示贊同,并透露難產8年的汽車“三包”政策有望于今年3月正式實施。
汽車消費維權 “三包”不能是終點
“史上最嚴”汽車召回條例實施、“汽車三包”第四次向大眾征求意見,以上種種都讓消費者看到了維權渠道和能力進一步加強,然而在看到進步的同時,一些疑惑和困擾也不得不提一提。
除文中所提關于“汽車質量問題如何評斷”外,汽車檢測費用誰來承擔?筆者作為一名汽車記者,平常接觸關于汽車投訴例子不少,不過大多卡在如何界定“汽車質量”問題上,而在此消費者又處于更加弱勢的地位。
目前,全國能對汽車質量作出第三方檢測的機構不超過五家。如果武漢的消費者要檢測汽車質量,需將車運往天津,其中花費的時間和精力可想而知。
因此,筆者接觸到的大多數汽車維權案例中,消費者一般不會采取此方法,“做個檢測的費用就夠再買輛車了”。高額的費用已然成了維權的一道“天然壁壘”。這也造就了各大車展上,消費者拉橫幅維權成了一道熟悉的“風景線”,發帖爆料、堵門吵架這些非常手段成了慣用伎倆。
當這些非常態的手段變為常態化后,不得不讓人深思,是什么造就這種“畸形”?相較于國外,我國汽車維權法規不健全,高額的檢測費造就舉證難,信息不對等致使取證難。
而現在我們已步入“汽車社會”,數據顯示,2012年上半年全國機動車總保有量達2.33億輛,其中汽車1.14億輛。消費者需要相關法規,“汽車三包”第四次征求意見讓更多的消費者看到了曙光。
但這不能是維權終點。汽車屬于大宗消費品,涉及生產、流通、質檢等多個環節。汽車消費維權,“汽車三包”不能“包治百病”。比如消費者換車或退車,但在購車 過程中要繳納購置稅,上保險等,涉及多個部門,如何來協調各部門之間的關系?誰來承擔損失?損失該如何界定?這些都是需要解答的問題。
“史上最嚴”汽車
召回條例實施
最高處罰可過億
2013年1月1日,被稱為“史上最嚴”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將正式實施,按照新規定,汽車廠商若隱瞞缺陷或拒不召回,將被處以產品貨值10%以內的罰款,最高處罰可能過億元。
按照2004年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對違法行為的處罰過低,最高的罰款限額僅為3萬,威懾力明顯不足。“賣輛車交了罰款錢還有多的。”這是業內人士對原來汽車召回的戲語。
而按照新的汽車召回條例,對生產者未按照規定停止生產、銷售或者進口缺陷汽車產品,隱瞞缺陷情況或拒不召回的,處缺陷汽車產品貨值金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
按 一輛車均價10萬元計算,每次召回1萬臺,單次繳納罰款額度最高可達1億元,處罰力度明顯加強。不過專家認為,相較于處罰力度的加強,更多的需要關注執行 問題,“加強的只是處罰力度的嚴格,嚴只是規定嚴,如果執行不嚴格,存在灰色地帶,也不能起到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初衷,有名無實。”
(來源:互聯網)